| 关于落实《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商检研究所、标准法规中心、中检公司(香港):
为进一步落实《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局第 19 号令)、《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局第 21 号令),做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监督检验工作,贯彻全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监督检验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息宣传方面:
1 、今年 6 月 1 日前,各局召开一次宣传会,向进出口经销单位宣传国家局发布的第 19 、 21 号令及执行通知。请各局将宣传计划上报国家局卫生监管司。
2 、加强对国外化妆品法律法规、管理模式等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将收集的相关资料随时提供商检研究所,由研究所汇总后定期向各局发送。 7 月 1 日前提供第一批资料。 二、标签审核方面:
1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监督检验的工作中使用以下用语,如:标签、标签审核、报检、监督检验、 CIQ 标志、后续管理。
2 、审核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时,要求产品必须有规范的中文标签,如有外文,其内容必须与中文一致。
3 、报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时,报检人必须出具《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正(副)本,检务部门留存复印件。
4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的一般检验项目,应首先基于标签标注的内容,而后检验食品特殊营养成份或化妆品特殊功效成份。国家局标准法规中心、商检研究所分别作为食品、化妆品标签的终审机构,应承担相关的协调工作。 三、后续管理方面:
各局积极开展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后续管理工作,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经销单位进行备案,加强巡查和监督检验,并将备案和监督检验的情况建立电子版本,及时通过网络上报国家局。同时,各局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对 CIQ 标志的监督加贴工作。 9 月 1 日前将开展后续管理情况报国家局卫生监管司。
鉴于今后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审核工作、化妆品的分级管理、后续管理情况等信息均需在 CIQ 网上公布与交流,各局应对从事以上监督检验管理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附件: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初、终审机构通讯录
终审机构:
国家局标准法规中心
进出口食品标签登记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西街 15 号 708
邮政编码: 100020
联系电话: 010-65069048 、 65007744-2710
联 系 人:郑欣、焦阳、杨光
初审机构:
1 、 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监督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外大街 12 号
邮政编码: 100020
联系电话: 010-65683292 、 65684376
联 系 人:付世煜、梁涛
2 、 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监督处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区民生路 1208 号
邮政编码: 200135
联系电话: 021-68563030-12312 ( 12313 、 12351 )
传 真: 021-68561584
联 系 人:郭晓东、金权、乔静贤
3 、 广东检验检疫局卫生监督处
通讯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花城大道 66 号
邮政编码: 510623
联系电话: 020-38290721 、 38290772
联 系 人:陈小刚、邓郁琼
4 、 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检测中心)
通讯地址:香港新界粉岭安居街 21 号
粉岭工贸大厦 5 楼
联系电话: 00852-26750606
联 系 人:王晓强
二 000 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