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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本局法规标准中心:

为了贯彻执行《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19号令),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食品标签审核的批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国家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标签登记办公室具体办理食品标签的最终审核、制证、编号、发布等工作;指定北京、上海、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香港)办理食品标签审核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进出口食品标签登记办公室;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均可受理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二、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北京、上海、广东、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实验室为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特殊项目检验实验室。

三、受理食品标签审核申请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项目的检验,填写申请资料后将食品标签审核申请材料及食品样品转送具有初审资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初审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项目检验和初审工作,将所有资料报送进出口食品标签登记办公室;进出口食品标签登记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

四、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书及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由进出口食品标签登记办公室统一发放。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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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200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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