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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家局标准法规中心:

为更好地开展《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和《关于执行〈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有关单位职责、便于协调工作,补充规定以下内容,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专用设备。具体收费按计价格[1998]1707号文件收取。

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申请人可直接在国家局网址(www.ciq.gov.cn)下载标签审核申请书;各检验检疫机构可在同一网址下载标签审核记录样张。

附件1.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实施细则

附件2. 关于凭标签审核证书报检的实施期限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实施细则

一、 标签审核的受理

1. 申请时需递交的资料

1)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一式三份;

2) 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3) 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4) 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5) 新旧食品标签样张6套(如果难以提供样张,可提供有效照片);

6) 功效成分、相关证明材料及检验方法;

7)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8) 其它必须的有关资料。

2. 合并申请

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3. 受理单位的职责

受理单位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对申请书进行编号(编号共12位,前4位为局代码,中间4位为年份的后两位及月份,后4位为顺序号),收集标签样张、进行一般检验项目的检验,按照《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出评定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一般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原件)传递至初审单位。

二、标签审核的初审

国家局指定广东、上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及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为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初审单位。

初审单位负责审核受理单位传递的书面资料,确定特殊检验项目和需要补测的一般检验项目并将检测样品送国家局指定相关实验室进行检验。待所有检验完成后,负责制作电子版本(指申请书的录入及标签样张的扫描,每张标签的所有数据全部录入一张独立软盘),提出初审意见,于30个工作日内将电子版本、审核申请书和审核记录以及检验报告原件等资料呈报国家局进出口食品标签登记办公室。

三、标签审核的终审

国家局进出口食品标签登记办公室负责标签的最终审核,并负责终审合格后的制证、编号等工作,将证书寄达受理单位。

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书、审核记录、检验报告及审核证书由进出口食品标签登记办公室统一管理。

四、一般检验项目和特殊检验项目的界定

一般检验项目系指食品标签中标注的食品中的一般品质项目、食品中的添加剂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理化项目。

特殊检验项目系指食品标签中标注的食品中的功效成分、营养成份、辐照食品的放射性残留量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安全卫生等项目。

五、对已通过原商检登记或卫检审核的食品标签按下列原则办理,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供原商检登记和原卫检审核的食品标签证明资料;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食品标签样张6套(如果难以提供样张,可提供有效照片);功效成分、相关证明材料及检验方法;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等。

受理单位将上述资料直接报送国家局食品标签办公室,由其集中审核。

关于凭标签审核证书报检的实施期限

为留有时间过渡,国家局决定检验检疫机构分阶段要求报检单位出示标签检验证书,具体规定如下:

一、第一阶段

2000年10月1日起,糖果类、坚果炒货类、肉制品类、罐头类、面制品类、蜜饯类、蜂产品类、蛋制品类,凭《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

二、第二阶段

2001年1月1日起,乳与乳制品类、饮料类、酒类、保健食品类、冷冻食品类,凭《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

三、第三阶段

2001年3月1日起,所有进出口食品均需凭《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

另外,所有由原商检登记或原卫检审核的食品标签,应依据上述食品分类分阶段实施的要求,及时完成食品标签审核换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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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200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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